重要政策
科技创新与现代产业发展

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8年06月0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国函〔2017142号)有关精神,加快推动中韩(惠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产业园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韩资企业,须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在产业园新注册成立、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且依法纳税的韩资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在产业园工作、依法纳税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韩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专业技术骨干等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可按照个人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现有韩资企业投资新项目及增资扩产。对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的韩资企业,在产业园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以商引商、对韩投资。对已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新引进韩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赴韩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照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园企业或科研院所引进韩国高端技术、稀缺人才、信息等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经国内权威知识产权机构评估作价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用地由市、县(区)共同安排专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给予优惠地价。对韩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对韩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五条 支持韩资企业研发创新。对新落户经省级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验室体系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设施),按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设施),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验室体系、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可根据实际需求代为定制办公用房。依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第六条 鼓励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园韩资企业、科研院所等申报并授权的各类专利给予奖励,发明专利9,000/件,提交PCT专利申请1.2万元/件。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韩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允许在产业园工作的韩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市级和有关县(区)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各类政策措施。

第八条 扶持各类咨询服务业。对产业园新设立的韩资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成果交易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产业园依法纳税的,从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8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6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许韩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市财政安排3亿元成立中韩(惠州)产业园发展母基金,母基金通过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与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条 落实韩资企业人才“优粤卡”制度。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韩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险、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就业、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简化公务和商务赴韩审批手续。增加因公赴韩专项指标和领导干部出访韩国批次和人数指标。简化产业园中资企业人员和韩资企业中方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优质公共配套服务。在市内指定医院设立韩资企业人士专门接诊处室或VIP诊室,畅通预约、挂号、检查、治疗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产业园建设中韩双语国际学校和现有学校开设韩语班级、韩语课程。产业园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提供给韩资企业高层次人才使用。

第十三条 打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优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等规定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产业园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以下收入一律减免。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在产业园核心组团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复制至联动组团。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中韩(惠州)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尽快研究制定本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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