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
投融资与制造业转型升级

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解读:这一条将BT项目范围限定在了公租房和公路两个行业内,对我们汉十城际这类的项目,BT的难度很大,大多企业不愿意以此模式参与。

2.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解读:这一条减少了BT项目还款来源,增加了项目风险,离开了土地,地方财政更加困难。个人认为集团公司就是一个融资平台公司,与前几年的融资平台公司相比,没有储备土地和土地预期出让作为资金来源,融资将更加困难,当然,投资方参投兴趣大打折扣。

3.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解读:这一条将平台公司的融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了银行内,对我们项目而言,集团公司单靠银行贷款会显得资金来源单一。

4.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解读:如果我们不能够用政府信用、平台公司、国有资产对投资方提供担保,将会使很多投资人失去投资信心,尽管以前很多投资人对政府担保之类的不相信,但毕竟政府信用担保还是有用的。

463号文件对我们融资的总体影响:集团公司只能从银行获得资金来源而且不能够对投资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因此,投资方对我们项目的投资兴趣降低,转向公租房和公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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