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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19〕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30日

广东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结合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统筹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资金、省级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资金等,对有关市县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予以奖补支持的资金。奖补资金每年度预算根据农村“厕所革命”上一年度推进完成情况和效果、年度工作计划、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等确定。

  对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奖补资金)以及省级在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中统筹的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资金)在预算编制、分配、监督、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在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方面,省级奖补资金纳入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部署要求,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分步骤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有效处理或无害化利用,普遍建立管护长效机制以及按需求建设标准化公厕等任务。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为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所辖县(市、区)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县组织实施和农民群众自愿参与“厕所革命”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审核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等;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全面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的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分解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负责奖补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加强农村户厕数据管理,按要求报送年度实施情况和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奖补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农村户厕数据管理。

  第七条  镇、村以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省农业农村厅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将农村“厕所革命”事项按程序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九条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绩效因素。上一年度完成改厕数量,累计完成改厕的数量、比例,推进厕所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情况,农村公厕建设和管护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情况,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情况等。

  (二)任务因素。本年度改厕计划、剩余改厕任务量等。

  (三)分档因素。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分档管理。第一、二、三档的分档系数原则上按1:0.85:0.65确定。

  第一档为重点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县。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侧重选取改厕完成情况、管护机制建立情况、调动农民积极性情况等绩效因素以及分档因素,适当兼顾改厕计划等任务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推进情况、重点任务情况等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奖补资金预算(包括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以及省级奖补资金)应细化分配至市县,并按规定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时,应对照中央和省级有关文件部署,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农村“厕所革命”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具体绩效指标构成和指标值应与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相衔接,确保财政部下达(或向财政部备案)的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奖补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细化分解的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及细则规定审核后,于7日内下达或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省财政厅反馈审核意见后,在7日内报送修改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其中:

  (一)对于中央奖补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文件后,于3日内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二)对于省级奖补资金,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管理要求,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涉农资金整体下达市县。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级。省农业农村厅在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同时制定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并制定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奖补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符合省级涉农统筹整合改革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统筹使用。

  补助方向。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户厕改造、接入污水管网、农村公厕新建(改造)等,也可以用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后续管护机制。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补助对象。侧重奖励上年完成任务的村和户,兼顾补助当年实施的村和户。

  补助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项目安排。注重户厕改造整村推进,完成整村推进的行政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且厕所粪污通过“三格式”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未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卫生厕所不予以奖补。奖补实行一宅一厕,多年无人居住或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户可不列入改造计划,不计为改厕户数基数。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此外,中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厕所革命”无关的事项,省级奖补资金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县级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其它涉农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统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其他省级涉农资金和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本地农村“厕所革命”奖补方案,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指导,于收到本细则2个月内汇总所辖县(市、区)奖补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市县开展绩效自评,并结合每年度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情况等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其中县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或方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指引、奖补到村的资金分配方案等,应在县级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补贴到户的资金分配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改厕数据管理,详细掌握截至2018年底未完成农村改厕的基本信息(包含村庄数量、名称,村庄内未完成改厕户数等)、2019年及以后年度每年完成农村改厕的基本信息(包含年度完成整村推进的村庄数量、名称、以及完成改厕户数等),实行“建档立卡,逐个销号”。

  每年1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调度统计所辖县(市、区)上年度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后,联合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奖补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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