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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困难群体补贴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困难群体选择高于政府代缴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他困难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二、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不符合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6个月的金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三、基础养老金分担责任

  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省定标准对我市各县(区)按分类分档进行补助,其中:惠东县100%,龙门县85%,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65%。除省补助外,市、县级财政按1:1分担。

  当年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调整的标准低于我市现行标准时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调整的标准高于我市现行标准时按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

  四、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五、有关制度衔接

  (一)与原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以及按征地项目计提保障资金计算或折算待遇的人员继续按规定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已纳入原《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2007〕188号)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不变(每人每月补助30元,按年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高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实际计发数发放。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确定。

  (1)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用地单位应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支付的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一次性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含计提保障资金的分配)及待遇计发办法继续按《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分配办法》(惠市人社〔2016〕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单位按计提时计算的保障人数落实保障对象名单和资金,不降低保障对象待遇水平。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及缴费补助财政负担办法:惠城区由市财政负担;仲恺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市财政负担,体制机制改革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由仲恺高新区负担;其他县(区)自行负担。

5.符合原《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2007〕188号)参保条件未及时办理参保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参照纳入参保范围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与原本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以下简称计生对象)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的继续按规定发放,年满60周岁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已纳入原《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6号)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原计生对象养老保险各级财政缴费补助不变(按年记入个人账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参保人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待遇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高于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实际计发数发放。

3.已纳入原《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6号)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子女的,取消原计生对象的参保身份,不再享受计生对象养老保险各级财政缴费补助,已经享受的财政缴费补助不退还,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继续参保和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4.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才达到计生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计生对象养老保险各级财政缴费补助及基本养老金等特殊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5.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计生对象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4元,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不变(即市负担108元,县区负担157元,乡镇负担59元)。

  (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和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和缴费补助标准。同时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和计生对象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按本意见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27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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